合理用药培训会开讲 我院药学人员主讲976
作者: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 药学部 ![]() 合理用药培训会开讲 我院药学人员主讲 2017年6月27日上午8:30,临床药学科临床药师黄娟在邛崃卫计局会议室进行《基层医疗单位处方管理培训会》。 培训内容为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六条处方书写规则。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